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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2-06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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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77 号

关于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忠军,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关于高管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副总

经理苏忠军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买

入的行为。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期间,苏忠军累

计减持 165,000 股,卖出金额合计 1,759,130 元;2024 年 11 月 29 日,

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 40,000 股,买入金额 442,000 元。由

此产生所得收益 3,200 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1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予

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

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

规则。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

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

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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