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盛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8号
盛赟:
经查,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