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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40号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决策审批机制不完善,子公司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行为管控有效性不足,反映出你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未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零四条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监管措施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业务和人员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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