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73 号 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焦青太,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4 年 11 月 29 日盘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之配偶孙某美于 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买入 188,700 股,金额 705,512 元;卖出 49,400 股,金额 322,088 元,短线交易 49,400 股,产生收益138,320 元。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相关收益已全额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之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1 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