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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18 16: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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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5 号

────────────────────────

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桂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范明科,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桂英、范明科)》(〔2024〕2 号)查明的事实,刘桂英与范

-1-

明科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约定共同买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

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由刘桂英出资,范明科借用王某

证券账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

大股东,与华钰矿业第一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道衡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刘桂英、范明科作为华钰矿业第六

大股东应将与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关系告知道衡投资和华钰矿业,

但刘桂英、范明科未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致使华钰矿业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桂英、范明科未向华钰矿业告知关联关系,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告送达,规定期限内,刘桂英、范明科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

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2-

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

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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