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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01 16: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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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30 号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徐建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5 号)所查明的事实,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

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 号)查明事实,

刘桂英与范明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共同买入华钰矿业股份,

成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刘桂英、范明科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华钰矿业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华钰矿业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徐建华作为华钰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参与并知悉刘桂英与

范明科之间合作购买华钰矿业股份事项,但在审议华钰矿业 2019 年

半年报时未能勤勉尽责,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对华钰矿业 2019 年

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综上,徐建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

定:

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

管警示。

你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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