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委托无资质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委托无资质第三方进行基金销售,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向第三方返还佣金、销售提成,赠送礼品并以其他费用名目予以报销,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