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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04 15: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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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6 号

────────────────────────

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 鹏,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设集团或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刘鹏及其

配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华设转债”(以下简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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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期间,二人累计买入公司可转债共计 36,580 手(6 笔),

交易金额合计 4,555,227.41 元,其中:刘鹏买入 21,890 手(3 笔)、

交易金额 2,724,750.00 元,刘鹏配偶买入 14,690 手(3 笔)、交

易金额 1,830,477.41 元;二人累计卖出公司可转债 36,580 手(2

笔),交易金额合计 4,329,243.00 元,其中:刘鹏卖出 21,890 手

(1 笔)、交易金额 2,590,681.50 元,刘鹏配偶卖出 14,690 手(1

笔)、交易金额 1,738,561.50 元。截至公告日,公司时任董事刘

鹏及其配偶不再持有公司可转债。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

属于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

事刘鹏及其配偶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可

转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

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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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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