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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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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4 号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品渥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

证监决〔2024〕334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募集资金

与自有资金混同进行现金管理、12 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超董事

会审议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

管理公告存在遗漏等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

《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5 条,

《上市公司自律

1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第 6.2.1 条、6.3.13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牧、董事会秘书朱国辉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6.1.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6.1.3 条的

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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