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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26 16: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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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96 号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花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080;

邢雅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

字【2024】33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因涉嫌犯罪,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7 月 26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司

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 2024 年 8 月 24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

事项及进展,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1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

票上市规则》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

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事件当事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监

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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