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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23 1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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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95 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96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

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4〕29 号)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2 日,河北福成五

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

针对公司 2022 年、2023 年养牛场实际建设与竣工结算不一致等情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

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7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确定了复审机构并告知公司管理层,要求公司配合签订合同并尽快

开展复审工作。但是,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定协议,阻碍独立董

事行使职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220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1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4.1.1 条、第 4.3.1 条、

第 4.3.9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第 3.5.17 条、第 3.5.18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在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

违规事项进行整改,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抓紧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对养牛场重大工程项目复审工作,

在要求时限内报送复审结果及整改报告,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你公司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

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

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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