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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22 16: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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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89 号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朗博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655;

王曙光,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国忠,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9 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公司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1,500 万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13.88 元/股,回购期间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

2024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股份变

动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5 月 7 日回购届满日,公司实际回购

股份合计 350,000 股,回购金额 4,604,843 元,占公司回购计划中

金额下限的 46%,未能完成本次回购方案。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93,700 股,回购金额 3,204,529

1

元。

此外,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新的股份回购方案称,拟以

不低于 500 万元、不高于 800 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完成新的回购计划,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0.63 万股,

使用资金总额 697.97 万元,已补足前次回购计划距回购下限的差额

539.52 万元。

综上,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股票交易价

格都将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但公司未按已

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7.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第

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曙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国忠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

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回购股份指引》第

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全部回购义务,一定程度

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2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曙光、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国忠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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