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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01 1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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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9 号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明冠新材,A 股证

券代码:688560;

闫洪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

代表人;

赖锡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4 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

-749.36 万元,利润总额-997.0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705.05 万元。业绩快报同时披露不存

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更正为-1,571.61 万元,利

润总额更正为-1,819.34 万元,归母净利润更正为-2,329.25 万元。更

正原因为 2023 年度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终止股

1

权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对于剩余等待期内需确认的股份支

付费用按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4 月 9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

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营业利润为-1,610.75 万元,利润总额

为-1,858.63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2,387.54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

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

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不

准确,公司实际业绩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相较更正

前快报披露金额的差异幅度分别为 114.95%、86.41%和 40.03%,影

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

)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板股票上市规则》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闫洪嘉作为公

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作为公

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

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法定代表

人闫洪嘉、时任财务总监赖锡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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