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31 15:48: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58 号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4 年 6 月 14 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

函回复的公告》。公告显示,2023 年 2 月 24 日,控股股东深圳市中

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中恒汇志)收到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通知书,债权人宋某某

向深圳中院申请中恒汇志破产重整。2023 年 8 月 4 日,债权人宋某

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上诉。控股股东中恒汇志

未及时将以上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等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

大影响,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未及时告知公司相

关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1

上市规则》

)第 2.1.3 条、第 2.1.7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

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2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安科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