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78 号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刘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6 月 21 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香港)出资 5,000 万美元设立全资孙公司青岛粤鹏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粤鹏),已办理完成设立登记手续,鹏博士香港已于 2023 年 6 月实缴注册资本 2,600 万美元。 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的全资孙公司青岛粤鹏投资参股公司青岛粤海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粤海),出资 49,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49%,青岛粤海已办理完成设立登记手续。2023年 7 月 5 日,青岛粤鹏向青岛粤海出资 18,825.24 万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事项,相关投资金额分别占公司上年净资产约 33%、46%,均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经董事会决策,但公司均未履行信披义务及决策程序。直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才披露出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对外投资暨成立参股公司的公告,公告上述投资事 1项,并披露称已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与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磊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