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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29 16: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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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73 号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威龙股份,A 股证券

代码:603779;

朱秋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白 璐,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孙砚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2022 年 10 月 26 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显示,烟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公司、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公

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诉讼事项所涉及

资产,是由于公司与王珍海及兴龙合作社签订三方协议,以兴龙合

作社持有的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代王珍海偿还公司因违规

担保需承担的 8773 万元的损失。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收到《民事裁定

1

书》

,法院准许原告烟台银行撤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

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再次向

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公司、兴龙合作社、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

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诉讼请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

诉讼情况。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2023 年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信

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朱秋红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孙砚田作为公司

经营事务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上

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秋红、董事会秘书

白璐、总经理孙砚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2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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