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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12 14: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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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35 号

────────────────────────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时,

A 股证券代码:603377;

徐劲松,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

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议全资子公司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4 年 3 月 13 日,公

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

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签署《法

人保证合同》,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

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公司)的 VR 设备融

资租赁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 12990.7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23%,占公司 2022 年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216.52%。根据公司公告,被担保对象中虚

拟现实公司负债率超 70%,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才

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事项,并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股东

大会补充审议通过该事项。

(二)回售相关事项披露不及时

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连续 30 个

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东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公司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东时转债的有条件回售

条款生效。根据规则规定,公司应在 5 月 27 日开盘前披露相应

事项,但公司迟至 5 月 30 日盘后才披露回售公告,影响了投资

者知情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全资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担

保,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且公司股票触及回

售条件,相关回售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1.10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

七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徐劲松作为公

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文辉

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其任

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3-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徐劲松、时任总经理闫文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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