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48 号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吴文涛,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5 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监管督促,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才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存在子公司出售事项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与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 1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