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良:
经查,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石资产)在坚石宏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孙良负责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坚石资产、孙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