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8 号关于对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刘少鸾,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杨 伟,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4 年 2 月 2 日,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合计持有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制药或公司)55,315,12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4 年 2月 5 日,刘少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80,000 股股份。增持后,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合计持股数量达到 55,395,1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2024 年 3 月 7 日,步长制药披露上述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预期。公司股东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 5%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 1条、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