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0 号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800 万元至 6,8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2,811.60万元。你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差异,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1《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6 月 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