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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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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6 号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

经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前

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

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

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

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

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2.1.1 条、第 2.1.2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未能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2.1.1 条、

1

第 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2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 年修订)》第 3.3.30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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