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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5-27 10: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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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8 号

────────────────────────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

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公司 349,663,552 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38.25%)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被轮候冻结。公司在知悉相

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才对

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公司在知悉

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

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控股股东塔城国

际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时任董事长黄建

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阻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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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

任董事长黄建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3-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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