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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铁、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铁、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铁、张悦:

经查,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汽饰)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9.92亿元。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上饶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完成建设。常熟汽饰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你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发现上述问题,且在历次关于常熟汽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发表了不真实的核查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四条等规定。张铁、张悦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张铁、张悦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全面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有效性,杜绝上述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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