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80 号久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27 日和 5 月 10 日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补充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补充公告》显示,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使用不超过 3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前述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但直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22 日才补充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最高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 17,680 万元,最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 29,469 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16.3.5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5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