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83 号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2024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年度报告全文中“公司前 5 名供应商资料”及“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存在错误和遗漏,你公司在公告中补充更正了相关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4.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1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2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