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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罗顺华、孙晓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罗顺华、孙晓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顺华、孙晓薇: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见对购买的商铺国药馆产权过户事项予以关注,也未见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核实国药馆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中,未见对国药馆持续处于抵押、冻结状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等异常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中,对于购买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国药馆事项,未见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核实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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