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闫华红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闫华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44 号闫华红: 经查明,你的配偶李永生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买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股票 100,000 股,成交金额 398,000 元;2024 年 3 月 7 日卖出新兴铸管股票 100,000股,成交金额 394,000 元。上述卖出和买入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你作为新兴铸管独立董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3.4.1 条、第 3.4.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15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