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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被指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未履行告知义务致15万元损失

(原标题:东北证券被指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未履行告知义务致15万元损失)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金融界联合北京时间共同策划的315特别活动中,有投资者爆料称,因东北证券未对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错过私募产品赎回开放日,进而造成约15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投诉者胡女士于2023年3月通过东北证券官方APP融e通购买私募产品“亘曦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期”,然而,在后续的赎回过程中,由于东北证券未在官方APP上明确标示产品赎回开放日,且工作人员范某某在咨询时也未提供准确信息,导致投诉者错过了赎回时机。胡女士认为,东北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

图片来源于胡女士供图

胡女士表示:“因未在官方APP找到相关信息,本人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咨询东北证券合肥芜湖路证券营业部范某某赎回开放日,告知大概在1月25号左右,后未给出准确的赎回开放日时间,1月22日再次咨询开放日,告知赎回开放日为每月10日和25日,故本人决定于最近的开放日,即1月25日进行赎回,可当天在东北证券官方APP操作赎回显示‘暂停赎回’,经再次沟通告知赎回开放日仅有每月10日,导致本人错过1月10日赎回开放日并造成账户损失共计约15万元。”

据计算,该私募产品封闭期结束后,胡女士的账户净值约86.12万元;到1月10日,账户净值约为75.51万元;而到2月2日平仓,其净值仅剩61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即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面对投诉,东北证券及其下属营业部尚未作出正面回应。胡女士表示,已与范某某及其所属营业部进行沟通,但对方至今仍未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拒绝赔偿消费者全额损失。据此已向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12386进行投诉。

对于此次事件的进展,金融界将联合北京时间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本文源自:金融界上市公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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