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36 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于 1991 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你公司 2012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与叶华能在此期间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符。此外,你公司 2002 年至 2011 年、2016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2018 年至 2022 年期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业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服装公司” )产生 25 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其中 9 笔合同合计金额 19,193,358 元 1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录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宝丽华服装公司发生 11 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合同金额 25,700,714 元,除一份对应 2021 年 9 月 15 日合同的到货清单外,其他合同均没有相应的入库验收记录以及出库领用记录,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根据你公司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你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的指标基本照搬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涉及的交易报告标准与母公司对外披露标准基本一致,导致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你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基本一致。母子公司权责划分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未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你公司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控制实施手段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靠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除了财务系统(金蝶)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你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导致你公司上市之初至 2021 年5 月以前的大量资料缺失。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1 条及第 5.2.1 条,本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第 1.3 条及第 5.2 条,本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2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1.3 条,《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2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