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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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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36 号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你公司实际控制

人叶华能于 1991 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你公司 2012

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

居留权,与叶华能在此期间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的情形不符。此外,你公司 2002 年至 2011 年、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

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2018 年至 2022 年期间,你公司全资

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

业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服装公司”

)产

生 25 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其中 9 笔合同合计金额 19,193,358 元

1

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录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

力有限公司与宝丽华服装公司发生 11 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合同

金额 25,700,714 元,除一份对应 2021 年 9 月 15 日合同的到货

清单外,其他合同均没有相应的入库验收记录以及出库领用记录,

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根据你公司披露

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你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的指标基本照搬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涉及的交易报告标准与母公司对外披露标准

基本一致,导致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你公司董事长审批权

限基本一致。母子公司权责划分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

制衡机制,未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你公司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

控制实施手段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靠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

除了财务系统(金蝶)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你公司档

案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导致你公司上市之初至 2021 年

5 月以前的大量资料缺失。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1 条及第 5.2.1 条,

本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

修订)》第 1.3 条及第 5.2 条,本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2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1.3 条,《公司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21 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2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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