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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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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23 号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2022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28 日,你公司累计以 1.24 亿元募集资

金置换“年产 5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前期

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 1.24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

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

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5 条和第 6.3.7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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