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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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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5 号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东

路 135 号;

季伟,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

袁学礼,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许坤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冒鑫鹏,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1 —

经查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3 号)

显示,2017 年至 2022 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

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 EPC 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

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

物材料有限公司等 12 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

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

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其中,2017 年、2018 年、2021 年、2022 年,金通灵虚增营

业收入分别为 50,142.43 万元、54,973.13 万元、6,893.07 万元、

1,530.8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4,647.88 万元、14,767.16

万元、7,398.71 万元、4,332.73 万元;2019 年,金通灵虚减营

业收入 19,671.62 万元,

虚减利润总额 3,852.77 万元;

2020 年,

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 537.6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730.08 万元。

2017 年至 2022 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

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03.06%、133.10%、31.35%、

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金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 2 —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

施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相关规定,对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

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的相关规定,对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通灵时任董事许坤明,参与、执行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金

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通灵监事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相关规定,对

金通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 3 —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

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

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

金通灵、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通灵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 8240)。

对于金通灵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 4 —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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