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201 号关于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科教创新区新昌路 68 号; 蒋林,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9 月 14 日,苏大维格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光刻机已实现 — 1 —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出口。”当日午间开盘后,苏大维格股价大幅上涨并触及涨停。此后,该互动易回复受到媒体和投资者广泛质疑。 2023 年 10 月 8 日,苏大维格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互动易回复直接使用了 “光刻机”“龙头芯片公司”等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未能充分考虑到部分投资者可能对光刻机的技术路线、相关技术的具体应用领域等情况不了解,未详细说明公司光刻设备的具体类型、主要的应用领域、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差距,以及客户主要用途等信息,也未说明相关设备销售收入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苏大维格上述互动易回复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期间,苏大维格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情形,市场影响恶劣。 苏大维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8.1.1 条第二项、第 8.5.2 条第一款和第 8.5.3 条的规定。 苏大维格董事会秘书蒋林将针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初稿中“直写光刻设备”的表述修改为“光刻机”,刻意混淆直写光刻设备与芯片光刻机的区别,并予以发布,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2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8.1.1 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苏大维格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蒋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大维格、蒋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苏大维格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苏大维格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