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9 号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韩旭、张仁华、冯云、周云、李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2021 年 10 月,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山东乐康金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康金岳)认缴增资 46,000 万元,乐康金岳系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烟台诚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诚厚)共同投资的企业,该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同时,你公司和烟台诚厚多次向乐康金岳提供财务资助,发生资金往来。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 1讼、仲裁事项金额达 58,360.96 万元,占你公司 2022 年净资产的 10.79%,直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 条、第 9.10 条、第 10.2.4条、第 10.2.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的规定。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冯芸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喆作为时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29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