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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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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68 号

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汉仓,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沈益平,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桑海玲,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桑海燕,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 1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

分别于 2014 年 8 月、2015 年 8 月以现金、发行股份方式收购苏

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26.69%、73.31%

股权,合计持有智诚光学 100%股权。2014 年 12 月 22 日,胜利精

密披露其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签署的《苏

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

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王汉仓、沈益

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承诺智诚光学在 2015 年、2016 年、

2017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

润较低者计算)不低于 4,000 万元、4,500 万元、5,500 万元。

2020 年 4 月 29 日,胜利精密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智诚光学 2016 年至 2018 年财务报告存

在会计差错,胜利精密对相关年度财务报告作出更正。根据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苏州市智诚光学科

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更正的专项审核报

告》,更正后智诚光学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分别为 4,163.27 万元、-15,819.39 万元、-23,700.94 万

元,智诚光学未完成 2016 年、2017 年承诺业绩。

2020 年 5 月,胜利精密向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

— 2 —

发出业绩补偿通知函,截至 2020 年 6 月末,相应业绩补偿承诺履

行期已届满,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均未依照已披露

《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此后,胜利精密

就上述业绩补偿纠纷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8 月 18

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

应分别承担业绩补偿款 9,846.98 万元、4,220.13 万元、3,516.78

万元、1,507.19 万元。截至目前,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

海燕仍未依照上述金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存在未按照公开披露

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一经公开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交

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未按照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

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 3 —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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