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丁剑平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丁剑平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51号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丁剑平:根据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和2016年11月30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8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均在0.5%以上,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2月29日,你公司原关联自然人汪曦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400万元,单笔金额均超过30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0.2.3条、第10.2.4条的规定。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丁剑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5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19日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