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能燃气IPO:跟关联财务公司边存边贷,经营独立性有待考证)
5月4日,因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燃气”)已完成财务资料更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交所恢复浙能燃汽发行上市审核。
浙能燃气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证券,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8.52亿元,主要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高中压管网工程、义乌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市政中压管线)、平湖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安吉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城西站及市政中压管线)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发现网注意到,浙能燃气不仅仅关联交易较为频繁,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存疑,且在报告期内多次遭行政处罚,出现了第三方回款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发现网向浙能燃气发送采访函请求释疑,但截至发稿,浙能燃气并未给出合理解释。
关联交易频繁,公司独立性存疑
公开资料显示,浙能燃气的主营业务为城镇燃气输配、销售,用户配套工程安装服务。公司经营区域处于浙江省,在浙江省内具备较高的市场份额,在浙江省外却并未有所涉猎。
浙能燃气的主要业务集中于天然气销售业务和天然气工程安装服务。2019年-2022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浙能燃气的营收和利润虽然都有所增长,但是在背后浙能燃气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浙能燃气向关联方省天公司以及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网公司”)采购商品和劳务的重大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21.32亿元、11.63亿元、24.56亿元和23.85亿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4.89%、39.04%、55.66%和73.39%,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快速增长,且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整体上也处于走高的趋势。
图片来源:招股书
对此,浙能燃气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集中向关联方采购主要系浙江省内天然气供销体制所致。然而大量的集中采购表明了浙能燃气的经营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不仅如此,2019年-2022年上半年,浙能燃气向关联方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以及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8484.29万元、9436.60万元、2.32亿元和1.58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1%、2.72%、4.54%和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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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燃气不仅存在大额关联交易,并且浙能燃气还将大额存款放在了关联财务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上。招股书显示,2019年-2022年上半年,公司存放于浙能财务的款项金额分别为3.85亿元、5.29亿元、10.64亿元和5.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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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对发现网表示,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经营独立、财务独立都是最基本的要求。那么浙能燃气已经着手IPO,为什么还要将存款放入关联财务公司呢?此外向关联方存款很有可能出现利益输送的可能,因此浙能燃气应该妥善处理公司存款,避免在关联方存放。
值得一提的是,浙能燃气在浙能财务存放大额存款的同时,又向浙能财务贷款。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浙能燃气向浙能财务的贷款金额分别为2.51亿元、8140万元、7400万元和7400万元,浙能燃气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参照四大国有银行。那么令人疑惑的是,公司为何在浙能财务大额存款的情况下,又要向浙能财务贷款呢?贷款金额有何用途?这些疑问都需要浙能燃气的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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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方回款数额巨大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浙能燃气受到8次行政处罚。被处罚原因包括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垃圾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等等,被处罚理由可谓是层出不穷。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生产方面,由于浙能燃气的子公司平阳天然气因存在储罐与站内设备、辅助用房、围墙等防火间距不足等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因此于2021年9月被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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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营燃气业务的公司,安全生产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才能够避免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此次浙能燃气被处罚表明公司在安全生产问题方面关注程度不够,在今后的经营中应该进行相应的措施予以改正。
针对安全生产问题,证监会在首次问询函中也进行了问询,要求浙能燃气补充披露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等问题。
此外,在财务方面,浙能燃气在报告期内还出现了第三方回款的情形。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浙能燃气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52亿元、1.44亿元、1.88亿元和1.03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4%、4.15%、3.69%和2.85%,公司的第三方回款金额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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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浙能燃气在招股书中解释到,由于公司燃气供应属于城市基础工程,客户包含大量居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其中居民用户由于以每户地址对应的户号进行核算,无法识别是否为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因此居民用户未考虑第三方回款。对于非居民用户来说,由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普遍规模小、运作不规范,因此存在气款由对应的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员工进行缴纳,未使用法人账户进行支付的情况,此类现象涉及用户量较多,客户较为分散。
有业内人士对发现网表示,第三方回款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式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第三方回款往往与经销商、非法人客户等联系在一起,对销售回款的真实性核查造成很大影响,一直是证监会审核的一大重点。浙能燃气的第三方回款是否真实合理,同样需要公司进一步解释。
《电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