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力威招股书与环评文件信矛盾,一关联方或侵权被告)
来源:壹财信
作者:李星星
2023年3月4日,青岛海力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威)更新了招股书。本次IPO海力威拟登陆沪市主板,聘请了东亚前海证券为保荐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
海力威的主营业务围绕橡胶、聚氨酯、复合材料等高分子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涵盖汽车和轨道交通两大应用领域,实现密封、防水、减振等功能。
与环评文件信披矛盾
招股书披露,海力威此次IPO拟募资50,837.41万元用于车用橡胶密封件生产线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聚氨酯组分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三个建设项目均已获得环评批复。
对比招股书与聚氨酯组分生产项目的环评文件发现,二者在主要设备明细的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信披差距。据招股书,聚氨酯组分生产项目主要设备中包含自动配料系统2台,压缩空气系统1台;上述设备数量在对应环评文件中变为自动配料系统4台,空压系统2台。
(聚氨酯组分生产项目主要设备数量招股书与环评对比)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设备数量差异则更大,具体明细如下: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设备数量招股书与环评对比)
因虚假宣传卷入诉讼,携手子公司被罚
海力威还曾因虚假宣传纠纷卷入诉讼。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公司)认为海力威制作并公开宣传使用的宣传册中部分图片内容为卡特公司的产品及工程项目,图片中的设备及管道均是由卡特公司独立研发制造并应用在客户生产中。宣传册所宣传的“管道配件”是海力威的经营范围之一,海力威假借卡特公司的产品图片宣传自家产品,是利用卡特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为达到推广自己同类产品的目的所做的虚假宣传,此行为具有极大的误导性,由此造成卡特公司客户的流失及产品知名度下降。但卡特公司最终因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报告期内海力威还存在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据青岛消防公众号发布的《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10月份消防监督抽查结果》,海力威的消防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
海力威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海力威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威高分子)也存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鲁青平)应急罚﹝2022﹞121号行政处罚书,2022年6月9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力威高分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力威高分子存在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炉料分离器装置区域使用易燃易爆粉尘,电加热炉区域涉及高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不规范情形,给予海力威高分子合计罚款2.8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一关联方或商标侵权被告败诉
海力威披露的关联交易中,包括与主要股东王浩签订的推广服务合作。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2023年3月1日),王浩、聂海涛夫妇共持有海力威股份7,553,572股,持股比例为6.99%。
据招股书,2018年5月21日,海力威与王浩签署了《推广服务协议》,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规定王浩作为海力威弹性体梁端防水装置业务的市场推广顾问,为海力威拓展服务市场及介绍业务等事宜提供推广服务。根据《推广服务结算协议》,海力威应向王浩支付推广服务费342.00万元,其中2019年度确认的王浩向发行人提供市场开拓服务的服务费用220.52万元,税款由王浩个人缴纳。
海力威称,此次关联交易中,王浩通过对公司产品及技术的推广宣传,协助公司取得了项目订单,对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招股书披露,王浩还担任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HK)的总裁。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网站网上查询中心查询,“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状态为“仍注册”。而在一份涉凤凰卫视商标纠纷的法律文书里也出现了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名字,两家公司疑似同一家企业。
在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佳艺公司”)与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凤凰佳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孙逊,2020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多艺。(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865号公证书显示“www.fhtxs.com”网站的主管单位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凤凰通讯社,点击“新闻”,该网站页面显示主管单位为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凤凰通讯社。
在一篇名为《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暨电视剧<环保局长>新闻发布会》的公众号文章中,同时出现凤凰通讯社社长孙逊先生致欢迎词和凤凰通讯社总裁王浩先生讲话的画面,活动承办方之一为凤凰佳艺公司,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总裁“王浩”与凤凰通讯社的总裁“王浩”疑为同一人。
凤凰通讯社网站与家喻户晓的凤凰卫视并无半点瓜葛,却在商号中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与凤凰集团旗下的凤凰卫视、凤凰网极为相似的商标。
(凤凰卫视商标与凤凰通讯社侵权商标对比)
2020年7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凤凰佳艺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告在对外宣传中也积极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系,该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被告使用“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和“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为了借助“香港”的地理印象,误导公众将“凤凰通讯社”与香港“凤凰卫视”产生联系,前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要求凤凰佳艺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提供服务产品上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停止宣传其经营的“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旗下与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并行新闻媒体机构之类用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截图来自凤凰通讯社网站)
(截图来自凤凰通讯社湖北分社)
目前凤凰通讯社网站已经更改商标,简称也修改为凤通社,凤凰通讯社湖北频道仍在使用侵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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