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联社时评】地方无权出台条例要求银行“不停贷抽贷”)
民营经济要鼓励并支持其发展,但政策上的”过犹不及”恐怕不是好事。3月19日,“广州拟立法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闻引爆舆论。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息,《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文中第八条提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内容引发不小争议。
在当前“全力拼经济”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从扩大内需、增强内生动力的角度出发,不惜余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决心可以理解。但通过专门立法,以公开的法规、政策、条例等方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停贷抽贷“,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妥的。
为何这么说?首先,《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央行去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而发放和收回贷款明显属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按照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违背的原则,地方政府如果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的条例,显然是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冲突的。
其次,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中关于“随意停贷抽贷”的界定过于模糊,易成为地方给金融机构“扣帽子”的依据。银行是独立经营的实体,遇到风险时独立判断并收回贷款是其应有权利。从过往经验看,一些引发争议的“停贷”、“抽贷”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宏观和产业周期发生了意外变动,导致信息不充分不透明,银行在无法判断风险的情况下集体审慎;其二是地方上此前给予了过多的鼓励政策,导致银行在相关领域过度授信,最终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出现风险。
这两种情况地方其实都大有可为,只是前者考验财力,能否有足够能力给区域内有潜力的企业托底并引导金融机构介入;后者则考验定力,能不能戒掉短期GDP的冲动不对相关产业“拔苗助长”,给其充分的成长时间,并赋予金融机构更加安全的业务边界。
从历史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干涉银行机构贷款流向的做法有过惨痛教训,其实质是金融机构丧失独立性,成为了地方的”第二财政“。近年来多家地方中小银行出现的风险事件,也证明如果没有独立性,只会出更大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企业放贷、是否决定续贷应当依据银行自身的风控体系做出专业判断,不能由行政命令或地方条例来决定。政府可以进行引导甚至为优质民企提供补贴,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干涉金融机构的运作,这方面的苗头应尽早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