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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晋亿实业领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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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晋亿实业领罚单)

晋亿实业(601002)4月1日晚公告,公司于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之前的2021年11月19日,晋亿实业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据晋亿实业的公告,晋亿物流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3亿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

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3亿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6亿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晋亿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晋亿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晋亿实业在最新披露的公告当中表示,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晋亿实业专业从事各类紧固件的研究和开发,生产销售各类紧固件、铁道扣件、五金制品、精线、自动化仓储设备、钢轨等产品。据晋亿实业1月29日发布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亿元左右,同比减少54.02%左右。

在谈及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时,晋亿实业曾提及,2020年同期,公司引进外部投资者对原全资子公司晋亿物流(现更名为晋顺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因股权转让及外部股东增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核算,在丧失控制权日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3.89亿元,非经常性损益较一般年份有大幅增长,导致公司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增长。2021年度无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净额较上年大幅减少,致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大幅减少。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晋亿实业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晋亿实业(601002)股票,并在2021年3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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