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逸元医疗器械公司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322份计3193万元抵扣税款被处罚)
中国网财经1月24日讯(记者 苏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一则关于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6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取得广西圣正百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伟禄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鹏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嘉泰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2份,金额合计31,928,395.82元,税额合计5,427,827.18元,价税合计37,356,223.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材、外周支架和输送器等。
上述发票该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1,230,926.61元、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1,046,924.64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203,162.34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998,519.67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125,260.75元、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840,409.16元、201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982,624.01元,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该业务发票金额共31,928,395.82元已在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其中2015年7,240,744.89元,2016年24,687,650.93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865号),该公司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条例,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补缴税费(不含滞纳金)共13,898,430.56元,并且对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资料显示,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等。杨小院持股10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28日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