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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条款吃罚单 涉及业务保费超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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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意人寿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条款吃罚单 涉及业务保费超8000万元)

8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山西银保监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下发的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意人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关注到,相关涉事保单业务为8笔,保费金额高达8181.03万元。


两大股东实力雄厚 着力服务关联方


中意人寿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CNPC)和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GENERALI)(以下简称忠利集团)合资组建,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意人寿总部位于北京,目前已开设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四川、陕西、山东、黑龙江、湖北、河南、浙江、福建、重庆等15家省级分公司,控股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2016年9月,中方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外方股东忠利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成立于1831年,业务遍布全球50个国家,2020年保费收入总额超过707亿欧元。集团拥有近72000名员工,为6590万客户服务,在欧洲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业务也在不断增长。忠利集团在《财富》杂志2021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列第73位。


中意人寿引进国际先进的保险知识和经验,立足中国市场,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多样化、满足不同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投资型保险以及团体雇员福利计划。产品保障面广、费率灵活、保障利益全面、可组合搭配,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创新优势的中意人寿产品系列。


中意人寿的业务打造了多元化的业务渠道,银行保险业务渠道与四大国有银行及多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保持紧密良好的合作,呈现积极的发展态势;团体保险渠道服务于众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业务规模和品质长期稳居外资合资保险公司首位;经纪代理渠道依托强大的后援支持平台和先进的服务理念,与多家大型集团性代理公司建立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网电业务渠道以创新的产品、先进的IT技术,为客户提供便捷可信赖的保险保障服务。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关注到,中意人寿还为其中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保险服务,中意人寿专门组建了关联业务渠道,为股东及关联方客户提供市场化的团体医疗保险服务;为离退休员工提供养老年金服务,相关产品服务于中国石油集团。


未按规定使用备案条款 涉及保费8181.03万元


目前,中意人寿业务发展迅速,但该公司的日常业务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管理问题。8月18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山西银保监局对中意人寿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中意人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中意人寿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承保的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未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


经中意人寿审核同意,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通过与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深圳分公司通过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某咨询有限公司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的方式,将备案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进行了一定的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条款、费率予以承保。


上述业务涉及保单业务8笔,保费金额高达8181.03万元。团险部分管副总经理孙玉松、核保中心主管李显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悉,上述事实,有《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某咨询有限公司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中意人寿团体保险合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询问笔录(孙玉松、李显)、关于某业务合作及保险责任的情况说明、关于中意人寿为某消费金融公司客户提供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中意人寿责令改正,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孙玉松、李显警告,并各处罚款4万元。


虽然上述处罚的额度不高,却反映出中意人寿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与漏洞,如何做到防微杜渐,实现快速平稳发展是中意人寿下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进展,及中意人寿未来的发展情况保持关注。


(责任编辑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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