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虚假陈述受罚 将面临适格投资者依法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宪超 2021-04-09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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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山生物虚假陈述受罚 将面临适格投资者依法索赔)


2021年4月8日晚,天山生物(300313)发布公告称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回溯前情,天山生物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2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月8日晚的公告显示,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天山生物、大象广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山生物、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包括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大象广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大象广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山生物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天山生物、大象广告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天山生物(300313)、大象广告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8月15日到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天山生物(300313)股票,并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天山生物(300313)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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