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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T+1”会否成行 交易规则修订四大悬念待解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9-12-29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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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意见的通知》日前下发至券商和基金公司,两所修订《交易规则》意见征集工作正在业内紧锣密鼓地展开。此次规则修订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交易服务方式、交易监管手段、交易信息披露等三方面。

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修订内容包括基础性交易制度改革、提高两所《交易规则》协同性、权证交易制度安排、打击交易违规行为、创新业务交易规则设定等问题。由此也产生了四大悬念。两所《交易规则》修订征求意见期将于12月31日结束,届时这些疑问也将逐一解开。

悬念一基础性交易制度会否改变

对于股票T%2B1交收是否应当放开、日涨跌幅10%限制是否取消、不同股票的申报数量是否应当灵活设定等内容,业内素有诸多讨论。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会否对沪深两市基础性交易制度进行改革就成了市场关注的首要焦点。

“细节上的修订,比如改变首日涨幅限制、设定新的盘中股价异动停牌阈值等,固然可以对市场炒作形成一定抑制作用,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市场交易现状。”某中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股票T%2B0交易是不少成熟市场通行的做法,“虽然T%2B0本身会加大股价波动幅度,但实际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平抑这种波动。”这位负责人说,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拉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采取最低申报数量浮动制等。

现行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A股交易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

“如果改为股票T%2B0交易,可以同时灵活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例如,价格在10元以下的,最小变动单位是1分,10元到20元的是1角,20元以上变为5角。这样就会把市场投机性和波动性降下来。”上述负责人表示。

业内专家介绍,成熟市场对于不同价格股票最低申报数量通常也采取浮动制的做法,最小申报数量可能是100股(份),也可能是1000股(份)或者其他任意整数数量。申报数量浮动制也是平抑市场波动的有效手段之一。

然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在基础制度上“大动干戈”的可能性不大。“股票T%2B1交收、日涨跌幅限制等基础交易制度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动。”中信证券600030经纪业务部执行总监宋成表示。

上述中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也认为,对于目前的国内市场来说,进行大的基础性交易制度的改革时机并不十分成熟,但在交易方式上同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看齐仍是我国交易制度未来改革发展的路径。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提到,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可能会对大宗交易相关规则进行进一步完善,并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推出预留一定空间。

悬念二两市《交易规则》会否统一

“两市《交易规则》出台之初,为了保持交易所间的相互独立,使用了不同的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这在当时有其必要和合理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新投资者的利益,确实有必要统一两市交易规则。”

在两市交易规则协同性问题上,券商提到最多的是希望统一两市收盘交易方式。根据现行《交易规则》,深交所方面,每日收盘前的最后三分钟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并且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而上交所方面,9点30后的交易时段,均为连续竞价。

有券商表示,深交所原本希望收盘价的产生更具代表性,维持价格的连续性。但在实践中,政策初衷并没有产生特别明显的效果,更有部分大机构频繁在此交易时段操纵股价。

此外,对于无涨幅限制股票的首日交易,根据深市《交易规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而沪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却是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尽管上交所曾发布有关细则予以改动,但在交易规则层面上仍有必要统一。同时,对于基金上市的交易,沪市《交易规则》对基金上市的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深市《交易规则》并未作出详细说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高管表示,“作为投资者来说,不仅要弄清交易规则的内容,而且还要分清哪个规则是深市的,哪个规则是沪市的。一旦把二者弄混淆,错把深市的交易规则当成了沪市的交易规则,那么一旦新股上市或新的基金、债券品种上市之时,投资者的操作就容易出现失误。”

悬念三权证T%2B1能否成行

“9月份开始,市场上就有不少人在讨论应当把权证交易改为T%2B1交收,认为这样可以防止爆炒,避免损害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经纪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并提出由于不少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都希望发行附带认股权证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可权证爆炒等问题确实让发行人十分头大。”

业内人士介绍,自2005年我国恢复权证交易以来,权证市场发展迅猛,除了权证本身的特性以外,其T%2B0的交易方式无疑是吸引资金的重要原因。股改产生的认沽权证退出历史舞台以后,与分离交易可转债品种共生的认购权证数量大增,“购买这类公司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认股权证还可以用于二级市场套利,自然发债融资情况更好。”

“今年5月以来,在各种会议上,市场各方对权证交易改为T%2B1的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预计明年权证T%2B1就有可能实现。”某券商经纪业务部分负责人表示。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目前权证交易同股票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采取T%2B0的交易方式,“如果权证也改成T%2B1,那这个品种的存在就没什么意思了,也不会有多少投资者参与了。”

悬念四会否增加罚款等处罚条例

在目前的《证券法》和两市《交易规则》体系内,证监会具有行政处罚权力,而交易所作为自律机构,更多的是对违规行为进行谴责。有专家表示,可以允许在规则中完善监管措施,增加罚款等处罚条例。

有券商人士表示,有必要修改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方式,打击新近在资本市场中频繁出现,在集合竞价阶段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方式操纵股价的行为。

两市《交易规则》规定,在9点15到9点20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内,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近一两年来,有投资者利用该交易规则的“漏洞”,频繁在这五分钟内申报、撤单,造成股价疯涨的假象,证监会在此方面就查处了莫建军、张建雄等四起相关案件。

刘俊海表示,当时相关规则的出台是为了实践证券市场“交易自由”的设计理念。考虑到有投资者在开盘阶段考虑不慎,或出现录入错误等技术性问题,才设立了该项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更应关注股价操纵等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问题,建议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在此方面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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