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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虚假陈述案终审落地 平均判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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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大洲虚假陈述案终审落地 平均判赔20%)

? ? ? ?6月7日晚间,ST大洲(000571)披露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记者注意到,从披露的案件判决情况来看,投资者平均获赔比例为20%。

? ? ? ?ST大洲遭投资者起诉源于此前信披违规事项。2020年1月,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实公司存在多项违规事项: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2017年7月4日,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牛基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牛一号)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1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9539140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2018年1月19日,新大洲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2018年3月19日和3月23日新大洲控股孙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2017年12月28日,蔡来寅与尚衡冠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来寅向尚衡冠通提供1亿元借款(实际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新大洲与蔡来寅签订《保证合同》,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2018年5月24日,新大洲与张天宇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1826.35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 ? ?基于ST大洲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不仅如此公司还需要面对投资者起诉,那些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ST大洲且截止2019年1月11日仍持股的投资者是具备索赔条件的。证监会处罚下达后,公司陆续收到投资者起诉,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32起,涉案金额合计 9607024.79 元。其中23起案件已一审判决。2020年6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5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 233 号-247 号),该15起案件二审均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数据显示,该15起案件起诉总金额为1076306.84元,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231301.01元,也就是说公司平均赔偿比例仅占总起诉额的20%。目前仍有投资者在陆续加入索赔行列,公司本月还收到三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公司,涉案金额共计22.11万元。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不过按照法院判赔比例,对公司影响有限。值得关注的是,公司6月8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大洲”变更为“ST 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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