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之更新及获授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兹提述新福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此前刊发的有关建议出售一间附属公司之公告、延迟寄发通函之公告及联交所授出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通函原应于出售公告刊发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即不迟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由于需额外时间落实通函所载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并获授第二次豁免。联交所批准该豁免的条件是本公司须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此豁免仅适用于当前情况,若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联交所可予以撤回或修改。董事会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四日确认获授第二次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