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发行方案和融资规模:本次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航空投资,拟分别使用1亿元、2亿元现金认购。募集资金不超过42亿元,用于多个项目,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尚在落实过程中。
募投项目用地情况:复合材料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钛合金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飞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偿还专项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取得项目用地,沈飞公司局部搬迁建设项目涉及新取得两宗建设用地,其中一宗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另一宗正在推进出让事项。
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及合联营企业存在采购和销售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关联交易,但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房地产业务核查: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报告期内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开展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