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2024年 5月 16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年度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变更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22日(星期五)14时 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2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 112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明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44人,代表 173,313,89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8186%; 2.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人,代表 167,703,247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20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38人,代表 5,610,65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7%; 4.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 739人,代表 9,640,483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3%。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847,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0%;反对 826,7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0%;弃权 6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74,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910%;反对 826,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56%;弃权 6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35%。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323,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18%;反对 1,4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5%;弃权 5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0,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579%;反对 1,4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44%;弃权 5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宓、韩叙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