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情形时,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行为。 第十五条 每笔募集资金支出均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七条 变更募投项目应公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应公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