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200号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查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及注册程序
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2024年10月14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113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
申购报价情况
2024年10月25日上午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4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
定价及配售情况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14名,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06元/股,发行数量为163,398,69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7.52元。
认购合同的签署情况
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认购合同》。
缴款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所有获配对象均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所有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关联关系核查
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